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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海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第一章 入學

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條 研究生之有關入學、修業、考試及離校手續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條 凡經本校海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或依本校「碩、博士班章程」申請轉所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文學碩士學位。

條 依本校「註冊暨註冊請假辦法」及各項有關規章辦理註冊。

 

第二章 修讀課程

條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在職生得延長二年。

條 研究生之畢業學分數為三十四學分,於修業年限內,應修科目及學分,詳本所課程總表。學生在學期間須經所長、指導教授或導師同意,可申請跨所、校選課,惟不可超過六學分。

條 校際選課: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相關程序;有校際選課需求之研究生,請於學校公告之時間內洽助教及課務組辦理。

條 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五年一貫學生其抵免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辦理;欲抵免之科目由本所認定。

 

第三章 論文指導

條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限於本所之專任、合聘、兼任教師,或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得與校內外其他系所教師共同指導。

第十一條 研究生指導教授之變更,應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所務會議同意。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研究生於修業期間,需完成下列條件之一:

  1. 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發表論文至少一篇。
  2. 於學術研討會公開宣讀論文至少一篇。
  3. 獲得相關之學術論文獎至少一篇。
  4. 通過碩士論文計畫審查。審查委員會由指導教授組成並經所長核備,審查委員資格比照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第十三條 研究生完成前條規定,及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三條規定後,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本所論文發表會宣讀畢業論文,始得舉行學位考試。論文發表會原則上於每學期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試申請期限前舉行。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填具論文考試申請書乙式二份、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乙式二份,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送所辦公室彙辦。

第十五條 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組成:

  1. 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位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考試委員提聘資格依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2. 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舉行,因故無法如期舉行者,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否則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十七條 其他未定事項悉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八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依論文考試委員要求修正後,應送指導教授認可。經指導教授認可後,送繳2本平裝論文至所辦公室;2本平裝論文至教務處;2本平裝論文至本校圖書館。論文格式悉依本所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

第十九條 須於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線上建檔系統將論文資料依格式登錄完成並經所辦公室查核符實,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因本校碩士班相關章則或碩士學位考試規則之訂定、變更及本所學術發展之需要,經所務會議決議後,得變更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